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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規管醫療美容 工聯會促立法

2012年10月發生的DR醫學美容「毒血針」事故導致一死三傷,其中一人需截肢。特區政府事後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前年建議35項涉及入侵性、皮膚穿刺的美容程序,必須由醫生進行,但至今仍未立法進行規管。負責協助死者家屬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批評,現時政府在立法規管醫學美容上「歎慢板」,又建議同時規管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處所、設施及醫生資格。


立法步伐被轟太慢
DR美容集團推銷的靜脈輸液逾2年前釀成一死命案,食物及生局隨即成立督導委員會檢討監管私營醫療機構,並研究界定高風險醫療程序及醫療美容,再考慮立法,當時已被轟步伐慢、方向錯。
委員會前年年底出報告,建議為合共35項涉及入侵性、皮膚穿刺的美容程序納入「醫療程序」,例如抽脂、注射美白針必須由醫生進行。直至上年12月,政府終就加強規管私營醫療機構諮詢公眾3個月,文件沒有提及如何規管醫學美容,但提到只要有關程序屬於高風險,例如涉及麻醉或病人體質差都納入規管範圍,進行的人員要有足夠訓練,醫療機構亦要有急救設備。
倡嚴管高風險程序
事實上,由公布報告至展開公眾諮詢期間,去年6月及10月再有2宗個案因抽脂療程「出事」,一死一危殆。負責協助死者家屬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批評,現時特區政府在立法規管醫學美容上的進度太慢,單單只是區分及規管醫療與美容的程序亦不足夠,「因為DR事件和兩宗抽脂事件都是由醫生執行。」她認為,特區政府同時應盡快規管在日間醫療中心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的處所、設施及設備,尤其是急救設備,並訂定做高風險醫療程序的醫生資格。
現時聲稱醫學美容的行為未受法例監管,以致有相關機構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能夠逍遙法外,麥美娟認為,應立法規定相關醫療機構必須由只少一名負責人註冊,以作為問責代表。同時,當局應就日間醫療中心設立申訴機制,以處理市民對上述醫療機構的投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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